113年度營簡字第6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巧琳即梁珊珊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3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5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37 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攤
表、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
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
報公告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