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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簡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劉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陳韋丞  
            葉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