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黃玉英即吳謹添之
繼承人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26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
聲明異議內容提出具體意見並舉證證明被告有繼承債務之事實及
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