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
原 告 謝林綉綢
一、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下列事項需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追加
被告,並應
按追加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應提出送達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謝買之長男為「謝串」,謝串之次男為「謝漏」,依卷內戶籍資料,謝漏係於民國53年1月25日死亡(原告誤載為昭和15年1月27日死亡),其
繼承人除被告施新添、施登一、謝月只、周謝月里外,尚有配偶施修,請提出施修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施修是否為謝漏之
繼承人,如係繼承人而為土地共有人,應追加該共有人為被告。
㈡謝買之次男為「謝信」,謝信之長男為「謝萬春」,依卷內戶籍資料,謝萬春於昭和15年1月27日死亡,死亡時似已絕戶,依繼承登記
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其遺產即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並未歸公,應依我國
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惟依民法規定,謝萬春似仍無繼承人,故原告是否有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第2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謝萬春之
遺產管理人?請查明後陳報,並補正
當事人適格資料到院。
㈢謝嫌之長男為「楊水象」,楊水象之長男為「楊丁宗」,楊丁宗於76年2月18日死亡,繼承人除被告楊素彥、楊淑惠、楊順隆外,尚有其配偶蘇春金,請查明原告何以未列蘇春金為被告?並敘明
當事人適格之理由到院。
㈣謝樟之長女黃謝幼於62年11月30日死亡,其配偶依法亦為繼承人,應補正黃謝幼之配偶黃清花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查明其配偶是否應為當事人?
㈤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為「黃山豬」,黃山豬於97年11月10日死亡,其配偶黃李蓮子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李蓮子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㈥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黃山豬之長男為「黃等」,黃等於108年1月7日死亡,其配偶謝淑令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謝淑令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㈦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四男為「黃山輝」,黃山輝於102年5月17日死亡,其配偶黃林旗說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林旗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㈧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五男為「黃正男」,黃正男於103年1月6日死亡,其配偶黃孫香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孫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