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6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珮玉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7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468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7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中華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
款申請書、歷史交易紀錄、
債權讓與證明書
可佐,
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