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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簡字第 69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寶億  
訴訟代理人  林照富  
被      告  王守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588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13 年3 月6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5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消費性無
  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宣告書、共用查詢單、本院113 年度
  司促字第3661號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
  字第79971 號通知、債權憑證可佐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