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被 告 王守杰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588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13 年3 月6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民事補正狀
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消費性無
擔保貸款
定型化契約、宣告書、共用查詢單、本院113 年度
司促字第3661號
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
字第79971 號通知、
債權憑證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