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746號
原 告 禾鑫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子彰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74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67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5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內容及112 年度營
簡字第603 號判決
可佐,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 ,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