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洪文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前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