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8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88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163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 計算之利息;
暨 其中新臺幣126,340 元、56,823元,分別自民國113 年10月
31日、民國113 年11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
、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
之金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