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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營簡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曾煌興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其起訴未載明被繼承人、繼承人及被告究竟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2月24日前補正被繼承人莊石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同段19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惟原告至今並未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