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崇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HANG, JOSHUA HSIUNG CHUN
被 告 楊世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世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已調解不成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64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併提出
繕本乙份:
⒈提出支付命令所列「張嘉許」即為被告公司登記負責人「CHANG, JOSHUA HSIUNG CHUN」,應提出為同一人及張嘉許有合法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
⒉就被告
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並應提出被告有構成不當得利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