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品雅間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795,690元,依
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