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調字第53號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8月7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同段18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有
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三、陳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7月5日止對被告廖素靜之
債權總金額若干?(如有利息及
違約金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