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調字第75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帛蒼等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
閱卷並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82地號土地登記及同段10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
繼承人蔡金良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年籍資料。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對被告蔡帛蒼之
債權總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並敘明原告起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95,596元係依何資料認定,並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