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永賜等間
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及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年籍資料。
二、
本件裁判費依新法計算利息,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32,951元,
惟撤銷標的價值為974,718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632,951元,原告應補裁判費5,94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更正後
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