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9建號建物、臺南市西港區檨子林508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
繼承人莊石獅(曾煌興之外祖父)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
年籍資料。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莊石獅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
按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