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6號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
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房屋稅籍資料及房屋課稅現值。
二、提出被
繼承人黃勝崙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
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字號及
住所資料之
起訴狀。
三、查明
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
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之具體事實理由,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