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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王榮朝  
            劉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未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