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春生
被 告 邱綵緹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134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4 月24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鄭育祥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4條第2項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5元,及其中新臺幣29,888元自
民國113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