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1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雯婷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就車禍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就
被告答辯狀所述車禍經過提出意見,並應提出
起訴狀中所附現場圖所附註之「警方監視器所示」之警方監視器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