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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小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莊雯婷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車禍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就被告答辯狀所述車禍經過提出意見,並應提出起訴狀中所附現場圖所附註之「警方監視器所示」之警方監視器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