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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