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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小字第 2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被      告  陳明哲即陳明傑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251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53,798元,及其中新臺幣48,944元自民國113 年4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傑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