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黃文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