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立志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陳耀彬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調解筆錄顯示本
侵權行為事件已經本院調解成立過,依成立內容原告已同意不再向被告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是原告本件起訴是否合法請自行斟酌,如仍堅持起訴,應先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