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4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 同
被 告 黃義清
何翊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命原告於文到
翌日起5日內繳納新臺幣1,500元,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
可考,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