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豪澤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經查本件調解
期日兩造均未到庭,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