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4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善正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
起訴狀未依起訴程式記載被告之
住居所,前經本院通知補正,
迄今仍未補正,限原告5日內補正被告
住所,並提出被告
戶籍謄本為憑,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