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59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845元,及其中新臺幣40,90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其中新臺幣23,94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