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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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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小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被      告  林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2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