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6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被 告 謝林碧川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