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
司
王志堯
被 告 吳孟璋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27 號(改分前案號:114 年度
營簡字第598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鄭育祥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4條第2項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437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9 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