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68號
原 告 劉書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怡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依法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財產權,
惟所提出之證據為臺南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314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載明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洗錢之故意),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構成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原告如確定起訴,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指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並應提出
起訴狀及上開補正內容之準備書狀(含證據)
繕本各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