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字第6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庭卉即晟熙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6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2 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楊佳欣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4條第2項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88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7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
國11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