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營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
(現在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家銘 住○○市○○區○○000號
(現在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6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1月2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369元,及自民國①114 年5
月28日起至民國114 年12月1 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1.775
計算之利息,②114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114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