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調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莊珮瑜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嘉義縣番路鄉,而
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花蓮縣,實際住所係在嘉義縣竹崎鄉,此有警方檢送之交通事故談話
記錄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實際住所均在嘉義縣,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