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小調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毅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
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臺南市新營區,向本院起訴,
固非無見。但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設籍情狀,其已於113年7月9日自上址遷至高雄市路竹區,同戶籍尚有被告之父親及未成年女兒,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可認被告以該址為住所地之意思。茲因被告已未設籍台南地區,及本件請求之侵權行為地位於嘉義縣,亦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
爰依
上開規定及原告起訴時之意願,將本件移轉至被告現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