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12號
原 告 賴虹妤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9日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金簡字第
343 號卷宗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
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