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婕誠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被 告 何孟澤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180 號返還車牌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返還予原
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37元。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摘要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南市轄區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之駕照、身
分證影本、臺南市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兆豐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違規罰鍰繳納
書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
上開契約請求被
告應返還
系爭車輛之牌照及給付積欠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