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被 告 蔡明基即紅葉山莊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29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7 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通 譯 鄭育祥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28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
起訴狀及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費資訊查詢
資料、被告簽立之承諾書、113 年8 月至113 年11月之繳費
憑證、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系爭承諾
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63,28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被告
翌日即民國114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