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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顏天儀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3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1 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680 元,及其中新臺幣209,990
  元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消費帳務債權明細報
  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泰世華線上申請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可佐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