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981 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債權讓
與證明書、公告、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