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39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被 告 李謹伶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390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主 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起訴雖主張被告有過失行為,
惟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
乃依停車場標線引導至出口,而原告之
被保險人依標線應左轉後迴轉至停車場後面繞一圈依標線引
導至出口,亦即原告之被保險人未依標線指示駕駛,對於系
爭事故有過失,被告乃依標線駕駛並無過失,其亦難以預期
原告之被保險人未依標線左轉,自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被告對於
系爭事故既無過失,自
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