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號0樓
被 告 莊琇甯
莊英嘗
莊惠閔
鍾念真
鍾念君
莊素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曾煌興之
債權人,依
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曾煌興訴請分割曾煌興與
被告莊琇甯、莊英嘗、莊惠閔、鍾念真、鍾念君、莊素勤
繼承取得之
被繼承人莊石獅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案主張其為鍾念君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鍾念君訴請分割鍾念君與曾煌興、莊琇甯、莊英嘗、莊惠閔、鍾念真、莊素勤繼承取得之被繼承人莊石獅所遺包含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內之遺產,由本院114年度營簡字第380號民事事件受理(且較本件繫屬在先,下稱前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判決分割在案,有前案訴訟卷宗可稽,則原告本件訴請代位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業經前案判決分割,又分割之方法,係由法院依職權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既已得就曾煌興分得之應有部分予以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原告本件訴訟自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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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 公同共有全部)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全部) |
|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