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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原      告  莊淑華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5年間邀同訴外人楊慶憤為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並與楊慶憤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票載發票日85年2月27日、到期日89年11月16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予被告,以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還款期限到期,被告持系爭本票提示未獲付款,被告遂向本院聲請就原告財產3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經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12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嗣被告依上開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694號提存事件供擔保後,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經本院以90年度執全字第160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依此囑託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下稱佳里地政)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並經佳里地政於90年5月10日辦竣假扣押登記。被告嗣已持系爭本票對原告提起給付票款訴訟,請求原告給付系爭本票票款中原告所積欠之票款30萬元,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196號判決被告勝訴確定在案,被告並已以取得本案勝訴判決為由聲請取回上開假扣押事件之提存物10萬元。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確定判決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37條規定,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應於上開判決91年4月30日確定後起算5年即96年4月30日時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告得拒絕給付上開票據債務。而關於查封效力,我國雖採相對無效說絕對無效說,但仍屬對所有權完整狀況有所影響,故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訴請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以維持所有權之完整狀況,是如附表所示假扣押查封登記事項所涉權利即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減,原告為時效抗辯,並以如附表所示假扣押查封登記妨害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而請求除去之,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次按查封、假扣
  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
  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土地
  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之假扣押登記,係佳里地政於90年5月10日依本院90年5月9日90南院鵬執全迅字第1609號函之囑託而為,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90年度存字第1694號提存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執全字第1609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塗銷該假扣押登記既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要非由被告為此塗銷之意思表示即可塗銷,是原告尚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假扣押登記之餘地。從而,原告請求塗銷附表所示之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假扣押登記,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2 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1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386433分之2472
依本院90年5月9日90南院鵬執全迅字第1609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莊淑華。
2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3
臺南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4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5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6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7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
8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莊淑華
28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