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余佳寧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繳納,該裁定並於11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