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中昱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黃福星
黃月雲
黃傳洲
黃傳仁
黃傳寶
顏麗琴
黃美鳳
黃美靜
黃俊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