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556號
原 告 陳東明
沈淑雲
前列2人共同
被 告 江琨棋
被 告 進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就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是否已有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受領金額若干?等節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
兩造應於庭期前10日查明具狀陳報
上開事實,並提出相關受領及匯款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