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簡字第595號
原 告 陳秀春
被 告 林雲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
被告所簽立之金品創新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合夥契約無效,此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
人格權、
身分權範圍之
非財產權無關,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
合夥人名冊之原告出資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