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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6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6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陳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2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特約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契約),各期繳款日、起日、分期期數、剩餘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並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繳付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2,211元,及按上開約定之遲延利息,幾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而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已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2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4份及繳款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期
利率
1
130,093元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2  
1,416元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3
345元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4
357元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合計
132,211元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期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金額(新臺幣)
1
極勁股份有限公司
清淨機
48
152,320元
自113年9月15日至117年8月15日
7期
130,093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睡芝寶】正反可睡-耐用款-3M防潑水抗菌蜂巢獨立筒床墊
12
5,671元
自113年7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9期
1,416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鑫耀生技】乳糖寶綜合消化酵素2入組,【鑫耀生技】藻精蛋白粉2入組
9
3,108元
自113年8月15日至114年4月15日
8期
345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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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219元
自113年8月15日至114年4月15日
8期
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