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14 年度營簡字第 62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6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王振碩

                陳巧姿
    被      告  李柏逸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6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5 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754 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楊佳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